中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建立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两大组织系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中国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由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全国总工会日常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书记处书记的任期与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总工会的权力机构,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目前,我国各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国家行政区划相统一,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省辖市、自治州总工会或省自治区地区工会办事处;县(市)、旗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