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球时报》报道说起工会的职能,人们的回答大多是,搞搞文体活动、发点福利、表彰“劳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订引人注目的主要原因就是工会的地位和职能被大大强化了。中国的工会将以前所未有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
新中国在1950年、1992年颁布了两部《工会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的工会总是硬不起来。
工会的设立是强制性的。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该单独设立,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修正草案特别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工会干部不能说撤就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职期间除有严重个人过失外,其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非经工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必须强化建设,才能真正为职工所拥护,也才能找到自己的地位。与此同时,也必须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工会的维权行动并不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对立。工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劳动的和谐,进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工会作用的日益发挥,必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给地方、企业都带来良好的投资环境,给职工、企业带来“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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